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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泰康深圳前海医院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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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由妈湾电厂提供日常消毒和供热的蒸汽。项目设置的2台1t/h的备用燃气蒸汽发生器,应采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低氮燃烧器,采用天然气为能源。备用燃气蒸汽发生器仅可在妈湾电厂蒸汽管道和蒸汽阀门检修不能提供蒸汽时应急使用。若妈湾电厂的蒸汽不能接入本医院,本项目应采用电加热蒸汽发生器提供洁净蒸汽,直至妈湾电厂蒸汽接入本项目,项目消供中心采用妈湾电厂蒸汽供热后,备用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方可停止使用。

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应分别满足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中的预处理标准。

(二)备用发电机组产生的燃油尾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备用燃气蒸汽发生器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标准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废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垃圾收集点臭气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油烟执行深圳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254-2017)中的相关标准。

(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营运期北侧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它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三、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所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

1.项目基坑排水和雨水经沉沙处理后,SS须达到60mg/L以下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2.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隔渣及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自建管道接驳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南山水质净化厂处理。

3.施工期的油烟废气采用静电油烟+UV光解处理装置处理后达到深圳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254-2017)中的相关标准后引至所在建筑的天面排放。

4.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减少设备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

1.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普通医疗废水、降温后的蒸汽发生器废水、经三级化粪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备用柴油发电机喷淋废水和经预处理后的放射性废水等统一排至院区西北面的地埋式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的预处理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项目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应设置独立的废水收集系统收集,不得混合进入上述污废水收集系统,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食堂油烟废气采用高效静电除油烟+UV光解处理后达到深圳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254-2017)中的相关标准,引至裙房屋顶东南角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25米。

手术室、病房区和检验科外排的废气落实消毒处理后排放。

污水站各池体应加盖并收集恶臭气体,收集的臭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引至裙楼楼顶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25米。

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烟气净化器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引至A塔楼楼顶排放。

垃圾收集点臭气经收集后引至B塔楼楼顶排放。

备用燃气蒸汽发生器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气由专用烟道引至A塔楼楼顶进行高空排放。

机动车尾气设置完善的机械排风系统,废气经通风设备引出地面。

3.水泵、风机、备用发电机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减少设备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北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医疗垃圾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水处理污泥经投加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病理科、化验科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理;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厨余垃圾与废油脂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拉运处理,纯水系统废滤芯、RO膜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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